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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教育局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生校服抽查及

作者(来源):徐汇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3-11-26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徐教办(201313

 

徐汇区教育局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生校服抽查及

送检流程的通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校服采购合同

示范文本(2013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职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0号)精神,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生校服抽查及送检流程的通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校服采购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中小学、职校切实做好中小学校服“双送检”工作,建立校服质量检测信息沟通机制,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推行使用《上海市校服采购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

各中小学、职校在实施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徐汇区教育局。

徐汇区教育局联系人:

小学:区教育局小幼教科金瑶   联系电话: 64866870 

中学/职校:区教育局中教科沈红群  联系电话: 64418115

附件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生校服抽查及送检流程的通知》

附件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校服采购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的通知》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附件一:

上海市教育委员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

沪教委基20134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生校服抽查及送检流程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各委属学校,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纤检所、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0号)要求,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校服“双送检”工作,建立校服质量检测信息沟通机制,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联合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生校服抽查及送检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

市教委联系人:朱蕾,电话:23116702

市质量技监局联系人:高守中,电话:54263807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生校服抽查及送检流程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6月5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生校服抽查及送检流程

一、校服产品监督抽查的工作流程

1.区(县)质量技监部门接受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都在本市的校服生产企业的申报,并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校服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2.市纤检所根据区(县)质量技监局报送的校服生产企业申报材料,对校服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3.市纤检所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市质量技监局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市质量技监局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将抽查结果通报市教委,市教委在收到通报后1星期内反馈处置意见。市质量技监局在收到市教委的反馈后,将抽查结果对社会公告。

4.市质量技监局每年将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名单、主要指标连续2年不合格的企业名单、拒不配合检查抽查的企业名单通报市教委。市教委通过“上海教育督查”短信平台将上述生产校服企业名单告知各区(县)与中小学校,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

二、校服产品委托检验的工作流程

1.市纤检所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置相应资源,优先满足校服产品质量检查的需求,应当在10日内将检测结果反馈学校。

2.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项目检验。学校的委托检验可以选择与人身健康安全相关的重要项目进行检验,市纤检所对学校委托检验实施价格优惠。

3.对学校委托检验的校服经检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市纤检所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市教委按规定及时将检验报告转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区(县)应当督促有关学校按照市政府规定进行处置,处理报告送交市教委。

三、学校对校服质量验收与送检的要求

1.学校在与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后,应当将校服采购合同报区(县)教育部门备案,并敦促生产企业尽快到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报。

2.学校在验收生产企业送交的订购校服时,必须查验该批次校服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拒收未经检验合格的校服产品。

3. 学校在收到订购校服后,应当按照同一面料抽检1套校服的要求(涉及严重不合格需检验备样,学校再提供1套备样),及时将校服送市纤检所检验,在确认产品监督抽查和学校送检均合格后,方可发放校服。

4.学校应当做好对有质量问题的校服处置工作,不得选择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切实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利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印发

附件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沪工商合〔2013〕213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会

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校服采购合同

示范文本(2013版)》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校服购销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校服采购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以下简称《校服采购合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在本市校服购销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校服采购合同》,也可参照《校服采购合同》自行拟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教育局应做好《校服采购合同》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校服采购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www.shmec.gov.cn)予以公布。

四、《校服采购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校服采购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6月9日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9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