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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党课:继承与创新——学《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感

作者(来源):田林小学党支部 施蕾    发布时间:2011-11-30

微型党课:

继承与创新

——学《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感

                           田林小学党支部   施蕾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在1995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原“试行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专门法规,颁布实施9年多来,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党的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员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日益增强,一些地方和部门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工作也积累了不少新经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中央决定重新修订颁布条例。由此,《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稿,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于2004年9月22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条例共5章38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党员权利” 共8条,在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的基础上,规定了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第三章 “保障措施”共 15条,用较大篇幅详细规定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第四章“责任追究”共7条,明确了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第五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一、《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两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权利与义务统一。既包括了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和责任,使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度化;同时又包括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

  《条例》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进一步作出了制度化规范,确保党员权利能够落到实处。修改后的《条例》将“保障措施”单列一章,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具体措施,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对一些过去已有的条款作了修改,使之更便操作,如第九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同时还具体化了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的条款。在保护揭发人、检举人权益方面,《条例》第十九条新增规定,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人、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人、检举人,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告诉其处理结果等。这些规定和措施,切合实际,为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证。《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新增规定,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明确了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要求其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切实负起责任。同时,在第三十三条提出了明确的纪律要求,规定对于侵犯党员权利和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按照中纪委法规室的解释,失职是指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党员没有严肃查处,致使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失的行为。渎职是指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党员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失的行为。

  《条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最典型的是第七条。对照《试行条例》,《条例》把“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第七条改写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把“必须坚持”改成“应当自觉”,是为了表明党中央对党员的要求由注重外在强制发展到注重内因的转化;把“保持一致”改为“保持高度一致”,表明党中央对党员思想政治纪律观念的要求更加严格;把“思想上政治上”的笼统概念改为“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显得比较明确具体,既便于党员遵守,又便于党组织监督制约;另外,加上“不得公开发表”这个限制词,表明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不能发表不同意见,而是应当内外有别,在党内讨论可以言论自由,畅所欲言,在社会上公开发表言论,则必须讲纪律,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个限制词的增加,既强调了党的纪律性,又拓展了党内民主的空间和原则。

  第二个特点:继承与创新并举。既注意继承,保留了“试行条例”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规定;同时又坚持与时俱进,对党员权利的具体内涵、行使途径和保障办法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条例》体现了当前保障党员权利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既有对《试行条例》中措施进行修改的,同时又增加了许多新的有力措施。比如,《条例》第二十七条新增规定,“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这既提出了注意维护流动党员权利的要求,也明确了有关党的基层组织在这方面担负的职责。《条例》第二十八条新增要求,“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这一规定既保证困难党员群体能够有效行使党员权利,又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关怀。为便于操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把《试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修改为“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这里有两项新的要求:第一,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这实际上是强调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不能不闻不问,而必须进行复议、复查;第二,受理复议、复查的是有关党组织,而并不一定是原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这充分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党员的申诉权利。《条例》新增加的保障措施还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如第十七条中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这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党员的知情权。第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这充分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第二十条中规定:“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的委员会及其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这些规定充分体现党中央对党员民主权利和党内民主决策的高度重视。第二十五条规定:“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这一条充分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涉嫌违纪党员的正当权利,同时,对有关党组织执纪办案提出了新的要求。总之,《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等各项民主权利都作出了具体、规范、完善的规定,使党员能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同时能全面享受自己的权利。

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

  总体上主要内容应从8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1、保障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权 。《条例》将党章中党员享有的“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在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这些规定使党员更加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发表意见权。   

2、保障党员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内文件和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六条对党章规定的这项权利作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党员参加的有关会议的范围是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有权阅读的党内文件是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并明确规定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参会权、阅读文件权是党员知情权的重要内容,知情权是党员各项政治权利的基础,接受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党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

3、保障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 。党员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是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是反映党员意愿、保障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手段。党章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党员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条例》进一步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赋予党员建议和倡议权,是我们党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的一种有效形式,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

  4、保障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权和提出处分、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八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十二大《党章》都规定了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在以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始终坚持了以上规定。《条例》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党员应当如何正确行使批评权等民主权利,以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切实保障党员能够正常行使这些权利。 

  5、保障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八大《党章》曾规定,党员享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例》对党员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保障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措施和有关责任等问题。 

  党组织在作出决策时,要注意征求和听取多数党员的意见。《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等重要问题时,要进行表决。另外,党组织对于少数人发表的意见也应予以重视,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6、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权 。党章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是党员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条例》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重申,并且还对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7、保障党员的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 。党章第四条第七项规定了党员享有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为了使党的决议和政策真实反映广大党员的愿望和要求,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条例》按照这一精神,在第二十条新增了类似规定,还增加了对于重要的决议和政策,党组织在作出前,还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的规定。 

8、保障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权 。

党章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十三条还规定了“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为了切实保障党员请求权的实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党组织应当及时受理并认真研究,根据不同情况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作出必要的说明,切实保护党员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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