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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党课——《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0-26

       微型党课——《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徐汇区田林小学党支部    谢静璐

一、           《条例》颁布的历史背景: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试行条例”发布实施近7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于是,从2001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先后赴一些省、区、市进行了调研,并广泛听取了各省(区、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政法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党建、法学、逻辑学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其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明确指示。经广泛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和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了《党纪处分条例》。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1231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

二、           《条例》颁布的指导思想和创新之处:

中央纪委进行《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宪法、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遵循“行、改、废、立”的原则,使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更加充实完善,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其创新主要体现为:
  一是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贯彻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规定作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形象。
  四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
  五是严格规范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党纪处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是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规范《党纪处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明确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的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
《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1、            框架:

  第一编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编

 2、主要内容:(简单介绍与教育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有关的)

     ●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三)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留党察看;(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受处分的行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三)贪污贿赂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

 (四)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走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等。

(六)失职、渎职行为: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等。

(七)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等。

四、基层党组织如何学习贯彻《条例》:

1、学习原文,了解精神实质。

    通过党员自学、微型党课活动等使党员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掌握精神实质并做好宣传工作。

2、与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

     目前全区正在进行师德师风的建设活动,通过大讨论、专题论坛明确如何做好一名当代教师,通过制定《教师道德校本规范》, 开展发扬身边的榜样,学习本系统、本总支或本单位优秀教师的事迹的活动,签订〈师德承诺书〉等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

3、与建立学习型党组织结合起来:

通过开展读书活动,在教工中、党员中、行政中分别提出不同的学习要求,旨在以读书来学习理论,提高素养,增强党性。如组织全校教师学习〈最震撼心灵的教育——感动中国的100个教师的故事〉一书,开展讨论,学习体会交流等,弘扬良好师德,用爱心铸师魂。对党员和行政要求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加强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文化素养,注重小节,规范行为,人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0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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